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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平和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 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日)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方位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超越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2020]28号)、《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漳政综〔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委、县政府开展“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年”和“六比一看”活动要求,特制定《平和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该事项经2021年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2021年第38次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一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二 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加强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帮扶指导,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鼓励本县建筑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县域外承揽任务。鼓励和支持本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本县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给予信用好、实力强、资质晋级、获得优质工程、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分别在核准邀标项目、减免各类保证金,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详见附件)。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我县建筑业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为中标人。对建筑业产值贡献、抢险救灾等表现突出的企业,县政府、县住建局分级视情给予通报表扬。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三 扶持企业壮大发展。 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现行工业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招商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平和县或资质分立至平和县的,按“一企一策”进行帮扶,落实资金奖励(详见附件)和入库政策,给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资金补助等方面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符合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投资项目业主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的或者以我县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的联合体的、或者以投资项目引进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的,给予投资项目业主相应奖励(详见附件);鼓励房地产项目和工业企业依法发包项目给本县建筑业企业;鼓励县外总承包企业在平和项目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本县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给予放宽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平和县的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承接国有企业母公司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实施。改善营商环境,推行建筑业企业过程结算,国有投资项目业主不得拒收建筑服务预收款票据。 对于本县注册企业,各乡镇(场、区)、县直单位不得另行设置县域内建筑业企业跨注册区域承接业务开办分支机构等准入条件和排斥、限制条件。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县委人才办、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平和支行
四 做强建筑产业基地。 鼓励建筑企业参与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鼓励央企、大型国企等带资质入园投资建设。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25%以上,具体由自然资源局与住建局协商确定。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自有或绝对控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自有预制构件安装队伍、基地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或省住建厅公布)等作为评审要素。装配率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
五 支持企业总部建设。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在县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对于新引进的总承包甲级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购买或租用办公场所,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新引进的企业高管人员,其住房保障、资金补助等方面的奖励在本文第三条的基础上提高相应标准。具体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注册地在平和的具备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的全资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代建名录库。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平和支行
六 推进建筑科技创新。 支持和指导本县龙头企业开展全过程电子数据化建设管理,推进BIM技术的应用;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详见附件),资助程序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工信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内容: 1.企业升为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在对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相匹配情况,一次性奖励900万元。 2.企业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对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相匹配情况,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3. 资质晋升部批或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奖50万元。 4.企业资质晋升(专业、行业、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的,分别奖励20—50万元。
1.特级施工总承包(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本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首次迁入本县,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1000万以上,奖励1000万,分两年兑现。 2. 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本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首次迁入本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连续两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600万以上,奖励600万,分两年兑现。 3.(专业、行业、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迁入本县或资质平移至我县分别给予奖励20-50万元。
1.县内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奖励200万元。在县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奖的,奖励减半。 2. 县内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奖励100万元。
1.县内企业被授予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 2.县内企业被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
1.增产奖。年度建筑业产值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其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同比增长15%、30%、45%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2.产值奖。年度建筑业产值贡献1-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10万、15万的财政奖励。 3.业主奖。 (1)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含房地产、工业企业等)将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任务依法发包给我县的注册建筑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2‰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2)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引进县外施工企业(该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县)承建该项目的(项目造价应30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3‰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4.经营贡献奖。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当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县级贡献部分达到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按本县级所得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发展;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本县级所得部分的30%奖励建筑企业。
备 注: 1.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2.本地已制定相关奖励措施的,接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3.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县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4.对同一项目创建优质工程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5. 对年度产值贡献和增速获得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6.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县或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或资质平移出我县)的企业,需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银行利息
来源: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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