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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龙岩市永定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龙岩市永定区多种体制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非盈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遵纪守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充分体现行业代表、政府参谋的职能,为促进永定区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为本地区财政增收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和有关报告、请示、意见、建议均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会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金凤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行业向政府反映涉及行业,企业利益有关问题,提出有关发展建筑行业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收集、协调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接受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接受会员投诉,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依照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开展企业管理等有关专业技术方面交流和培训。 (四)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员企业中组织开展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及省市级建筑业奖等推荐评选活动。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努力运用自律手段,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承担建设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 (七)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我区下列单位: 1、建筑(含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建筑研发与培训、商品混混土、劳务分包等),安装及有关建筑行业企业单位。 2、实行独立核算的城镇、乡村建筑专业企业。 3、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多种经济成分的建筑集团企业、民营建筑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资建筑企业。 4、进驻绿色建筑产业园区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5、房地产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物业企业等。 6、区外建筑企业驻本区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四)具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 9月 12 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龙岩市永定区建筑业协会
2017年 9月 12 日 |